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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幾個問題

1 我今年進去的他給我薪水是兩萬兩 他說過完試用期

會考試 考過 會給我兩萬五 這樣合法嗎?

2 我在一家廢五金工廠上班

因為我的不小心造成我受傷還有另外兩人受傷

我的傷勢是 頭部 胸部 雙手 雙腳 二.三級燙傷

這樣算工安還是算是職災?

3 因我老闆只要賠我勞保跟團保 這樣合法嗎?

哪我住院的醫藥費是自負還是老闆出

4 因為受傷期間 老闆要不要我薪水?

5 後續問題的處理是因老闆要負起還是我自己要負起

6 依法我該跟老闆要什麻

7如果事情鬧大 依法律 是我站住腳還是老闆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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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雙方既有約定試用期會考試 考過 即調薪兩萬五當然合法
2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傷即為職災,職災=工安
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傷即為職災,依據勞基法第59~61條之規定,雇主(老闆)不是以勞保團保 給付,應該給付原始約定的全薪及職傷住院門診看護、追蹤治療、復健,預後醫療全額醫療費
4 受傷期間老闆要不要我薪水?
    請看3「應該給付原始約定的全薪」
5 後續問題的處理是因老闆要負起還是我自己要負起
    請看3「應該給付職傷住院門診看護、追蹤治療、復健,預後醫療全額醫療費」
6 依法我該跟老闆要什麻
   請看3「應該給付原始約定的全薪及職傷住院門診看護、追蹤治療、復健,預後醫療全額醫療費」
7如果事情鬧大 依法律 是我站住腳還是老闆
那有什麼鬧大不大?站得住腳站不住腳的爭議?又不是70年前的共產黨拿人的東西,可以不給錢
國家有法律明定如何補償,合情合理合法解決是應該的
依據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
第59~61條之規定辦理就對啦

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
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
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,一次給予殘廢補償。殘廢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
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

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:

(一)配偶及子女。

(二)父母。

(三)祖父母。

(四)孫子女。

(五)兄弟姐妹。

60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,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。

6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受領補償之權利,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,且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擔保。 


參考資料
這裡有顧問師可諮詢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cEacPzKaAx6s4kAOouxPNGb4/article?mid=1271&prev=1336&next=1000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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